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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调解+司法确认 紫阳法院高效解纷

作者: 文章来源: 更新时间:2024-09-10 17:24

紫阳高桥镇贺某与吉某系朋友关系,2017年初,吉某向贺某父亲借款7万元,并承诺按月利率2%支付利息。2021年2月,贺某父亲因身患重病,在吉某的同意下将该笔借款的债权转让给贺某。吉某收回了向贺某父亲出具的借条,并向贺某出具借条一张,约定三年内还清。

借款期限届满后,吉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。贺某起诉至紫阳法院,要求吉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、利息1.5万元,并请求以7万元为基数,自2021年2月5日起,按照紫阳县农商银行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终结时止,同时要求吉某承担法律服务费5000元。

紫阳法院高桥法庭受理此案后,及时与被告吉某取得联系,了解案件情况,吉某认为借条出具后已经向贺某支付了5000元利息,应予扣除,并请求法官从中调解,能让贺某就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作出让步。

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对于欠款的基本事实争议不大,只是在还款时间和利息结算方面有一些分歧,有调解的基础,且符合适用诉前调解程序,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,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,决定将案件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,遂邀请高桥镇司法所、高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到法庭参与调解。

调解过程中,承办法官详细分析了双方法律责任及风险,阐明“诉前调解+司法确认”在缩短诉讼时长、减免诉讼费用方面的优势,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还款时间、还款利息上达成一致意见,高桥镇司法所长、人民调解员从双方应珍视多年情谊的角度切入,引导双方换位思考,各自让步。最终,吉某与贺某达成调解协议,吉某自愿偿还贺某借款本金7万元、利息1万元,本息合计8万元。此款当场履行1万元,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1万元,2025年12月31日前偿还3万元,2026年12月31日前偿还3万元。

虽然双方达成了共识,但是吉某能否按期履行协议内容依然让贺某十分担忧。针对贺某的顾虑,承办法官引述了相关法律法规,告诉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在法庭申请司法确认,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。二人遂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,法庭立即进行了司法确认,给贺某吃下了一颗“定心丸”。

通讯员 谢立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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